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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时间:2023-12-01 来源:

一、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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