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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拐卖妇女为目的拐卖两性人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未遂

时间:2023-12-07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张世林拐卖妇女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7号)
要旨:明知是两性人而拐卖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不知是两性人,以拐卖妇女为目的拐卖两性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一)以拐卖妇女为目的的拐卖两性人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本案是一起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1997年刑法施行后审理的一例特殊的拐卖两性人的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在修订刑法实施后进行审理,因此,解决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是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如何具体适用法律。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刑法中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妇女。而两性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由于胚胎的畸形发育而形成的具有男性和女性两种生殖器官的人”。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两性人而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行为人因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两性人视为妇女而予以拐卖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未遂。这种对象不能犯未遂,因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或者是相关知识的欠缺,致使意欲实施的行为与其实际实施的行为形似而质异,才未能发生行为所希望的犯罪后果,但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只对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应以拐卖妇女(未遂)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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